时间:2020-03-20 点击: 次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 小 + 大
余杭的张先生和李女士结婚多年,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张先生与一王姓女子结识,此后两人一直保持婚外恋情关系。 两人相识期间,张先生通过支付宝转账、银行卡汇款等方式多次向王女士汇款,金额总数较大。 李女士发现这一情况后,一纸诉状告到余杭法院,要求王女士全数返还张先生所赠金额。 婚姻中一方赠与婚外恋人的财产,他(她)的配偶能否索回? 法院认定赠与金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张先生与王女士婚外恋期间,屡次通过微信转账(含红包)、支付宝转账等方式向王女士赠与财产,数额多为“1314”“3344”“520”等具有特定含义的数字,金额累计超过30万元。其间,配偶李女士一直不知情。 庭审中,双方对于往来款项金额等事实并无异议,但王女士辩称她所收到的款项并非张先生与李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张先生的个人财产。 由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王女士这一主张,法院认定张先生赠与王女士的钱款来源系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双方负有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的规定以及第十七条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法院认定,张先生未经妻子李女士同意,擅自将多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资金赠送给王女士,损害了李女士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和处分权。该赠与行为还违反了婚姻法关于夫妻之间负有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义务的规定,有违公序良俗原则和婚姻伦理道德,具有不正当性。 综上,法院判决,张先生赠与王女士的行为无效,王女士应全数返还获赠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赠与婚外恋人的财产可不可以要回来? ?配偶可向法院主张赠与行为无效全额返还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浙江省律师协会婚姻家庭委员会主任祝双夏说,如果是已婚人士赠与婚外恋人的财产,配偶有权主张赠与行为无效,要求对方全额返还。 第一,擅自赠与共同财产属于无权处分,侵犯配偶财产权。其次,赠与行为违反公序良俗,属于无效行为。 ?类似的判例,杭州之前也有过 2018年5月24日上午,位于杭州市中心的武林壹号的某房被滨江法院强制腾退,这套房屋约300多平方米,市价3000余万元,背后是杭州“股神”封某的一笔“感情债”。 据悉,2014年,已婚的封某结识了女子龚某,两人陷入热恋,发展为情人关系。之后一个多月里,封某陆续向情人汇款3000余万元。 而龚某就是用这笔钱,全款买下了武林壹号的一套房子。 2016年,事情被封某妻子发现,她向杭州市滨江区法院提起诉讼,将龚某和封某告上法庭,要求归还全部赠与资金并支付利息。 滨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被告封某未经妻子同意,擅自赠与被告龚某3050万元,该处分行为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赠与行为无效。 因此,滨江法院判决确认被告封某3050万元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被告龚某返还上述款项。 谈恋爱期间 赠与的财产分手时能不能要回来? ?520、1314、3344等特殊意义金额交付后不可要求返还 祝双夏律师说,未婚时的赠与不应当返还,除非款项属于彩礼。 和赠与婚外第三人不同,男女之间的正常恋爱交往就是普通民事主体的关系,民事主体对自己的财产有完全处分权利,不存在无权处分的问题。 生活中,为表达爱意向另一方赠与的钱物,双方家庭礼节性交往而互相赠与的钱物,见面礼、伴手礼、年货等人情往来等等,都是一方基于恋爱关系、巩固恋爱关系、促进亲密关系等目的给付对方的单纯赠与行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交付后不能要求返还。 特别是520、1314、3344等有特殊含义的金额,当你输入这样一个金额的时候,相当于证明你的这笔钱是为了表达爱意而赠与对方的,交付后不能返还。 去年5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曾经是情侣的男女双方因数笔共计38万余元的转账对簿公堂。 男方小赵是在美国念书的大学生,女方小孙是家住广东的自由职业者。2017年3月,二人通过网络相识,不久便建立恋爱关系;2018年4月,二人分手。在此期间,小赵多次向小孙转账,金额共计38万余元。 2018年10月23日,小赵向西湖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小孙偿还本金和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有证据证明其中33万元为借款,应当返还,但还有四笔转账为13145.20的特殊金额,谐音与示爱语言高度一致,不能证明也是借款,因此对于小赵要求归还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给付对方的彩礼可酌情返还 彩礼往往是出于缔结婚姻目的,依照地方风俗而给付的财物,且一般数额较大、价值较高。根据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的规定,彩礼给付后,如果出现:(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应当予以返还,具体返还数额法院会根据共同生活时间、生育情况、未登记原因、彩礼数额、彩礼使用、回礼情况以及当地风俗习惯酌情确定。 (实习编辑:任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