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1-30 点击: 次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 小 + 大
原标题:“体外循环”导致1.38亿本金无法兑付,前信用社主管潜逃22年终被捕 来源:东方网 “吸存放贷”,是银行业主要业务及创收盈利形式。正常流程是将个人或单位现金到相应的银行账户后,凭借存单、存折、银行卡等办理其他业务,银行再利用这些储蓄资金用于投资盈利、发放贷款等。 然而,25年前却有业务主管利用“信息”差,以“低息贷款、高息存款”的虚假承诺,误导个人及单位储户办理大额存款业务,将这些吸收来的存款“体外循环”,即吸收存款却不入账,用于个人挥霍及非法放贷,最终这种“畸形循环”没能持续健康运转,导致银行账户逐渐出现大量亏空,数额特别巨大,致使银行及储户本金受损。 “体外循环”导致巨额亏空 1996年12月至1998年11月,在担任原上海市奉贤县某农村信用合作社主任期间,周某为牟取利益,伙同他人,以信用社名义与客户签订存款协议、开具信用社手工存单,承诺高息回报等方式,吸收上海某设备有限公司工会等单位和个人的资金,且上述资金并未存入信用社法定存款账目,而是被转入某信用社技协代办处和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企业账户内,用于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违法发放贷款。 1998年,周某利用职务便利,将上述的客户资金存到上海某龙有限公司账户内共约1500万元,汇至广东省某有限公司等单位账户用于个人在澳门赌博挥霍;截至1998年案发,导致存款客户约1.38亿元本金未能归还。 1998年11月20日,原奉贤县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依法决定批准逮捕周某。眼见事情败露,账户亏空填补不上,当年11月23日晚,周某携带60万元钱款乘出租车连夜逃至武汉藏匿。 虽然武汉作为出逃目的地是临时起意,但出逃“专属包裹”周某却一早备好,其中有若干证件、约60万元现金及换洗衣物。现金分别来自他的炒股帐户、之前在澳门赌博时带回的一部分人民币现金及10万元港币现钞,这些钱他一直放在办公室,一是用于平时资金周转,二是考虑万一自己出事,可以随时拎包走人。因为他去过的地方不多,武汉是其中之一。到了武汉后,他从当地银行把10万港币兑换了约9.1万元人民币用于生活支出。 不断更换居住地逃亡 从1999年到2003年,周某担心在一个地方太久被人注意,他不断搬家更换居住地。直到2003年临近年底,带来的钱几近用完,考虑到这样坐吃山空不行,他就准备找工作。 他用哥哥的身份信息,加上自己的照片,制作了一张假身份证,从网上查到在无锡某自行车有限公司正在招聘销售经理,便与该公司人事部门联系,次日就坐长途汽车到无锡,面试后当场被录用,任职销售经理。 三个月后,周某成为大区经理,工作地在无锡,且经常到管辖的河南和山东出差。 2006年,该公司分立两家分公司,周某被提升为华北分公司销售总经理,分管整个华北地区,工作地点在石家庄。 三年后,该公司转型后,周某个人在石家庄开了一个折叠自行车销售店,但经营惨淡。 眼见自行车做不下去了,这时南京一家电动车厂找到周某,请其代理品牌,周某答应了,于是他就在原来的门面开始销售该品牌电动自行车。一年不到,因为该公司产品不适北方市场,周某中断代理。其间,他认识了一个销售经理武某,武某在天津开设另一个品牌的电动车。经过联系,周某任职武某公司的天津市场二部总监,月薪八千元,但因该公司经营不善,负债和坏账很多,一年左右,周某主动离职了。 离职后的周某,又经客户介绍应聘到一家在江苏丹阳的新能源电动车公司担任销售总经理。聘任成功后,周某便在丹阳生活下来,平日住在公司住房,外出公车接送。然而,不久该公司又因产品质量问题,在经营八个月后倒闭。 这时已是2015年,最初携带的60万元早已用完——加之自营生意亏空,他几乎身无分文。 潜逃22年终被捕 考虑到其他地方自己不熟悉,在外奔波又担心被抓,他再一次回到武汉。因为之前打麻将认识开棋牌室的张大姐,周某便以每月五百元租金向其租借一套房子,租期一年,平日帮朋友王某打理麻将馆糊口。 2019年9月底,周某主动联络姐姐,想了解一下家里人的身体及生活情况。姐姐劝其投案,周某想再考虑考虑,没过几天便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审查,奉贤检察院认为,作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周某以牟利为目的,结伙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法,将客户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且属于共同犯罪。周某身为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结伙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职务侵占罪,且属共同犯罪。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奉贤法院以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六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没收财产人民币六十万元。 来源:周到上海 作者:佟继萍 孙晓光 |